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,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、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,应当提成变更申请。这种申请,须经过商标局的核准并发给相应的证明,并予以公告。
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,商标注册人应将其持有的所有注册商标一并变更。未一并变更的,视为放弃变更申请,商标局书面通知商标申请人。
若他人对注册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、无效申请的,商标局将会把所有相关文件寄到商标的注册地址,如由于未及时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名义或地址,商标局的文件将无法及时送达,从而给注册商标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。
1.商标局在2-3个月左右下发商标变更申请受理通知书;
2.商标变更申请整个完成时间6个月左右。
1、代理委托书;
2、申请书;
3、地址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。
1、代理委托书;
2、申请书;
3、名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;
4、当地工商局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或盖鲜章的复印件。